我国全面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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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文预览: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部近日在武汉市联合召开的2000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会议上获悉:为了加强上市药品的安全监管,确保人体用药的安全有效,我国开始全面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不良反应,主要是指合格药品在预防、诊断、治疗疾病过程中,在正常用法用量的情况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这些反应程度不同地损伤了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我国对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十分重视,并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列为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任务。1999年11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说,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明确规定报告的主体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告的范围是上市5年以内的药品和列为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对上市5年以上的药品主要报告该药品引起严重、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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