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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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文预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11月《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大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力度,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量和质量有了明显提高。根据《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今后每半年通报一次各地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情况。现将2000年1月至2001年10月间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2000年1月到2001年10月底,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共收到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表9202份(详见附件)。病例报告数量在1000份以上的地区有湖北省、解放军、北京市;病例报告比较规范的有北京市、上海市。已成立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地区报告数量较多,未成立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地区病例报告主要来源于当地的医疗单位。虽然近两年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的数量和质量有了提高,但病例报告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病例报告报送不及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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