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的通知
范文预览:各县(区)药监局、卫生局,市直卫生单位: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地发布已批准生产销售的药品在使用中的严重不良反应信息,是保证公众用药安全,减少药害事故重复发生,促进临床合理用药的有效手段。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制度,可以提醒医务人员密切注意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提高公众的安全用药意识。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机构,明确责任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接通知后,要立即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机构人员应由医学、药学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配制、使用的药品不良反应情况的收集、报告和管理工作。各县级以上卫生单位请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人、联络人、联系电话等情况于6月30日前报市药监局安监处。二、实行即时报告、定期汇总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实行即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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