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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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文预览:发布时间:1997年2月2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或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本办法所称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在职业活动中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的总称。本办法所称有害作业单位,是指在职业活动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事业等单位。第四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二)参与有害作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卫生防护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对有害作业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卫生标准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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