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办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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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文预览: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文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109号 颁布日期:19971126 分类:卫生医药 实施日期:19971126 时效: 有效现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孙文盛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决定对《山西省社会 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违反本办法或国家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吊销《社会办医许可证》或《个体行医许可证》,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本决定,《山西省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办法》作相应的修正,在《山西政报》上重新发布。山西省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办法 (__11月1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1月26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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