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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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文预览:发布时间:1995年7月3日(1995年7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实施婚前医学检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接受、实施婚前医学检查和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行政部门是婚前医学检查的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婚前医学检查的监督工作。第四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婚前医学检查机构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暂不具备婚前医学检查条件的边远地区,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市(地、州)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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