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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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文预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2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张文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一)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二)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三)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四)可能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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