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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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文预览: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其所属的结核病防治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结核病防治控制中心,负责结核病防治的组织、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第四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宣传教育单位,要做好结核病防治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使全社会了解结核病知识,积极预防结核病。第二章预防接种第五条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医院产科、街道防治站、乡(镇)防保组、村卫生所、学校医务室(以下统称医疗预防保健单位),均应按规定承担本地区、本单位或指定区域的卡介苗接种任务。第六条接种卡介苗的对象、时间和程序,须严格遵守计划免疫接种的有关规定。接生新生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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