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学观察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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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文预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部分医疗机构、宾馆、招待所设立防治“非典”医学观察点。医学观察点是对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人员进行医学观察的场所。医学观察对象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第三条医学观察点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设立并管理,经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审验合格后启用。第四条医学观察点应设在便于封闭、通风良好的场所。其医学观察区与工作区应隔离,房间数量不少于50间,每个房间应设有卫生间。第五条医学观察点要派驻医疗小组和配备足够数量的医疗、防护、消毒设施、用品。医护人员必须24小时在岗。医学观察点应严格按照《辽宁省医学观察场所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技术规范》进行消毒。医学观察点的医护及工作人员要实行严格的自身防护措施。医学观察点的生活垃圾、医学观察对象遗弃物品应进行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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