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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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文预览:【法律名称】 厦门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颁布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97623【实施日期】 199771【内容分类】 社会事业【文号】 厦府(1997)综074号【题注】【内容】全文第一条根据《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试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经营人员、私营企业主及其它自由职业者。第三条城镇个体劳动者按上年度全市社会年平均工资总额的10%于每年6月15日前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30岁以下的人员,连续投保到60岁;超过30岁以上的人员参保时,必须按上述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补交自30岁至投保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连续投保到60岁。60岁以后,不再缴费。超过30岁以上人员在计算补交年限时,应扣除医疗保险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和医疗保险实施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第四条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医疗保险由医疗保险经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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