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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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文预览:【法律名称】 福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颁布单位】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 19971025【实施日期】 19971025【内容分类】 社会事业【题注】(1997年6月27日福建省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医疗服务秩序,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机构,即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自筹资金举办的面向社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类医疗机构。本办法也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非医疗机构中从事与医疗有关的按摩(推拿)、美容、验光配镜服务的从业人员。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医疗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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