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范文预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严格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根据《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申请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生产计划以及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的安全管理、销售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定点生产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通过公平竞争确定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第四条 申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应当按照品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药品生产企业申报品、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申请表》(附件1),并报送有关资料(附件2)。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在20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审查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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