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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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文预览:第四章 审批与发证第二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40个工作日内对检查组提交的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拟颁发《药品gmp证书》的企业发布审查公告,10日内无异议的,发布认证公告。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申请企业发放《药品gmp认证审批件》(见附件2)和《药品gmp证书》。审查期限内有异议的,组织调查核实。第二十一条 《药品gmp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第二十二条 经现场检查和技术审核,不符合药品gmp认证检查标准,且无法通过限期改正达到标准的,发给《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见附件3);可以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的,应当向被检查企业发整改通知书,整改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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