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抽验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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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文预览:第三十四条各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本所上月完成省级药品抽验计划情况(见附件五)和完成国家药品抽验计划情况(见附件六)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于每年7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上半年度药品抽验情况、抽验不合格药品情况和抽验工作总结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于每年1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上一年度药品抽验情况、抽验不合格药品情况和抽验项目评估报告上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同时抄报当地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应及时汇总、整理,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五条各级药品检验机构上报药品抽查检验结果必须准确、规范、及时,不得隐瞒或篡改。第三十六条进行药品检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及时将药品检验报告书发给被抽检单位或送检单位。对抽验不合格报告书,药品检验机构还必须同时将不合格报告书报当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抄报上一级药品检验机构。当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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