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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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文预览: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为贯彻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政发〔2003〕92)号和《青岛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青民救〔2004〕11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一、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人员:第一类为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简称城市低保),第二类为患重大疾病的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是指月人均收入在本市低保标准以上到低保标准120之间的家庭二、救助方式及范围(一)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以下简称救助)采取降低收费标准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两种方式。(二)重大疾病主要包括以下种类:1、慢性肾功能衰竭期(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和腹透治疗的;2、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3、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4、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三)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是指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期间的费用(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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