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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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文预览:【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失效日期】【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51110【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19951110【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疗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护理院(站)、村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以及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妇幼保健、医学美容等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在宁编制外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编制内向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必须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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