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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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文预览:为加强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建立卫生人才有序流动机制,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推行医疗机构卫技人员人事代理制度。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卫生人才服务中心,在同级人才服务中心指导下,依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独立开展工作,负责办理卫技人员准入、流动、人事代理、培训等业务。区不设卫生人才服务中心,市区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卫技人员流动由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负责。第二条各级卫生人才服务中心要举办卫生人才市场,通过定期开展各类卫技人才招聘活动,为医疗机构与卫技人员之间的双向选择创造条件。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鼓励医疗机构到市外招聘高层次卫技人员。第四条实行医疗机构卫技人员聘用合同制度。所有医疗机构都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用人用工的有关规定与受聘卫技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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