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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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文预览:【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失效日期】【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70918【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19970918【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母婴保健事业的投入,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对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给予扶持。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行母婴保健保偿制度。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计划生育、劳动、民政、财政、计划等部门以及妇联、工会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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