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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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文预览:附件2鹿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制度为加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根据《鹿城区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制定本制度一,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个人出资及村集体补助金收取办法各乡镇政府负责收取农民个人出资及村集体补助资金,收取时间截止当年的2月底乡镇收缴的资金应于当年3月10日前缴入区农医办的合作医疗基金专户收取农民个人缴款及村集体补助金实行票据管理,票据由乡镇向区农医办领取当年的合作医疗筹资结束时,将未使用完的票据交区农医办办理核销手续二,区财政,乡镇财政补助资金应于当年的3月10日前划拨到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三,合作医疗金要设立专用帐户,由区农医办统一使用,做到专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乡镇农医办设立相应的报销帐户四,合作医疗基金的报销支付按照乡镇农医办初审后报区农医办,经区农医办审核后再由财会人员按审批的票据依程序办理区农医办在审核报销后,将报销款汇入当地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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