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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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文预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提高全区农村居民健康保障水平,增强农民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减少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3〕75号)、《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03〕65号)、《徐州市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03〕116号)、《徐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徐财社〔2004〕10号)和《贾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贾政发[2005]45号)及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贾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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