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
范文预览:大部分医疗行为的发生以医疗服务合同为前提,《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成立的要件是,订立合同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医院开业并标明挂号费以及自己服务项目的行为应视为要约。尽管按合同法的传统理论,要约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但是,法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允许要约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订约的提议具有要约的效力,例如悬赏广告、船期表、商店的明码标价的行为等等普遍被认为是要约。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并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患者挂号的行为是承诺。说明患者能接受就诊医院的各方面条件,同时患者有承担因自己的选择而可能带来的医疗风险的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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