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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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文预览: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情况报告子项名称职权类型□radic行政备案□行政服务□行政征用□审核转报□其他行使主体县安监局职权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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