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初级卫生保健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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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文预览:【法律名称】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初级卫生保健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日期】 1996529【实施日期】 1996529【内容分类】 社会事业【文号】 闽政办(1996)113号【题注】【内容】通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全面推进初级卫生保健事业发展,促进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确保我省1998年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委、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制定的《福建省初级卫生保健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福建省初级卫生保健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省初级卫生保健事业,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保障与增进人民健康,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1995年第八次常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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