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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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文预览:本文由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申请人:黄,女,1969年9月14日生,住县响石镇新河街21号。联系电话:150824被申请人:县中医院。住址:县康复中路法定代表人:张联系电话:0832-39113990被申请人:市第一人民医院。住址:市沱中路31号。法定代表人:李联系电话:0832-210申请事项:请求省医学会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医疗纠纷一案,经市医学会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医鉴[2015]0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病例属甲等医疗事故,市第一人民医院负轻微责任。申请人不服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理由如下:鉴定书的“分析意见”成因不清,自相矛盾,鉴定结论不能令人信服。本医疗事故应由市第一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对该医疗事故承担连带完全责任。一:申请人对鉴定书“分析意见”的第一项“县中医院于2000年3月对病员黄患急性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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