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以色列国卫生部卫生和医学领域一九九七年至二○○一年度合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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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文预览:【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以色列国卫生部卫生和医学领域一九九七年至二○○一年度合作计划【分类】 经贸合作【时效性】 有效【颁布时间】 19970403【实施时间】 19970403【发布部门】 北京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以色列国卫生部(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一九九三年三月五日在北京签订的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第五条的规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缔约双方发展和支持在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合作。第二条缔约双方在下列领域开展合作: ——医疗服务的提供和质量; ——医疗保健经费; ——各自国家主要疾病的流行病学; ——国家卫生优先项目; ——传染病的预防; ——器官移植和器官捐献; ——通报在本国举行的国际大会和会议及其他活动的信息; ——开展如下领域的临床实践和研究:免疫学、肿瘤学和神 经学。 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领域的合作。 第三条一、缔约双方同意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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