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查处合议制度

  • 点击查看:3分钟在线开通会员查看此文章!
  • 范文预览: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合议会议的工作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药监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市、县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依照职权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中,适用一般程序(含听证程序)的违法案件,在处罚告知前必须进行合议,合议会议应当在调查终结后5日内组织召开。第二条:一般情况下组织3人以上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合议。重大案件或复杂案件应提请本机关合议委员会进行合议。合议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案件办理人员及相关业务科室人员组成。第三条:合议会议的职责:(一)对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意见。(二)对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意见。(三)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四)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存在程序缺

    其他相关文章: 最新增加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