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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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文预览:一、职责分工行政法规科(纪检监察室)负责认证资料的受理、打证发证和认证过程中的纪检监督。药品安全监管科负责认证申报资料的审核、检查方案的制定、现场认证的实施和认证结果的审核。二、时限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精神。对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按照药监局《关于印发市2014年新版gsp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常食药监通[2014]37号)实施进度要求进行;对新开办单体药品零售企业,要求其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3个月内通过gsp认证;对《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中任意一证到期的单体药品零售企业,应该在证书到期前通过gsp认证;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无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否到期,必须通过新修订gsp认证。三、工作要求1、认真梳理、统筹规划。按照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全面实施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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