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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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文预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全县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第三条在自治县境内的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大病统筹、小病补偿,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医疗。第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县办、县乡镇共管体制,以县为单位管理大病住院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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