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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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文预览:生保健管理工作质量,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全国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托儿所、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第五条托儿所、幼儿园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第六条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见附件1)第七条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隔离室应配备相应的设施。第八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儿童保健人员。(一)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或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150名,全托儿童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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