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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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文预览:【法律名称】 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机构暂行管理办法【颁布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97623【实施日期】 199771【内容分类】 社会事业【文号】 厦府(1997)综074号【题注】【内容】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对职工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机构的管理,根据《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试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工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机构,是由市医疗保险行政管理机构会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药品供应机构还须会同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审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和药品供应服务的机构。第三条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经过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等级医院”和“达标医疗机构”评审,达到标准的;(三)配有职工医疗保险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专职经办人员、财务结算人员和电脑操作人员;(四)配备医疗保险电脑管理系统终端;(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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