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 点击查看:3分钟在线开通会员查看此文章!
  • 范文预览: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托儿所、幼儿园。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全国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托儿所、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 第六条 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 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隔离室应配备相应的设施。 第八条 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儿

    其他相关文章: 最新增加文章: